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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伟明、吴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伟明,吴雪红,陈国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明,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红,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审被告:陈国妹,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上诉人杨伟明因与被上诉人吴雪红、原审被告陈国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1民初3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伟明上诉称:民间借贷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吴雪红住所地在福建省尤溪县,应由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权选择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厦门市集美区,当事人选择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即有管辖权。上诉人杨伟明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鹭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