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项永华、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永华,王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547号之一申请人:项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文平。申请人项永华与被申请人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鲁1092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因该案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等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