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智忠与陶大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智忠,陶大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214号原告:陶智忠,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陶大保,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陶智忠与被告陶大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大保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陶大保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按照月利率1%分别以10000元计算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的利息2500元、以8000元计算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的利息1920元,并按照月利率1%给付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陶大保负担。事实与理由:陶盛保因家庭经营需要,于2015年2月9日向陶智忠借款10000元,2015年3月9日再借款8000元,月利率为1%。后陶盛保因病死亡,陶大保系陶盛保妻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借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陶大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9日、3月9日,陶盛保分别向陶智忠借款10000元、8000元,约定月利率1%,并出具借条两张交陶智忠收执。另查明:2016年5月3日,陶盛保因病死亡。陶大保与陶盛保系夫妻关系。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产生利息2500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产生利息1920元,以上利息合计442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陶智忠提交的借条两张,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陶智忠诉请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4420元,提供了陶盛保本人出具的借条,且约定的月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陶盛保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案涉债务发生在陶盛保与陶大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陶大保对于陶智忠主张该债务为其与陶盛保夫妻共同债务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依法确定涉案债务按陶大保与陶盛保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陶大保与陶盛保共同清偿,因陶盛保已去世,故应由陶大保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大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陶智忠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4420元,合计22420元,并以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陶大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