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中华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阿加色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阿加色古,贺爱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计生服务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郑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加色古,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爱民,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加色古、贺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