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行福、丁玲云、陈天盛、丁文、姜志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姜志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39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丁文,男,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姜志靖,男,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行福、丁玲云、陈天盛、丁文、姜志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闽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二审案件诉讼受理费103040元,由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679元,丁文、姜志靖负担65361元。因被执行人丁文、姜志靖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391号执行案件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17200101400009283;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本亮审 判 员 徐 琴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