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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1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冯向阳与新乡市牧野区牧绿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向阳,新乡市牧野区牧绿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向阳,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牧绿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乡市北环中路牧绿菜业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李翠连,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向阳诉新乡市牧野区牧绿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牧绿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71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曹清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