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玉林、朱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朱燕斌,黄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执行人:朱燕斌,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执行人:黄红英,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与被执行人黄红英、朱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3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红英、朱燕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等。经向国土、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黄红英有小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朱燕斌有货车两部。被执行人黄红英现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核查未果,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刘玉林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黄红英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无法对被执行人黄红英车辆进行扣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朱燕斌暂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申请标的为43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莲花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妙生审 判 员 颜银宝助理审判员 孙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