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骏洲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上海骏洲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14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骏洲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陶云蛟。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骏洲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电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