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东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643号原告: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金鸡亭东孚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119X1。法定代表人:许文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毅容,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东阳,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过协商,被告已经付款。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厦门东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俊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