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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谭其树、杨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谭其树,杨佳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28号原告:王国辉,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8日,住四川省达县,(系原告之子)。被告:谭其树,男,生于1980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杨佳勇,男,生于1979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国辉诉被告谭其树、杨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国辉诉被告谭其树、杨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游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华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