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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安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安丘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萍,王希政,于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安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萍,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希政,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于增雪,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安丘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萍、王希政、于增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03)安民二初字第5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萍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