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247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英,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2013年7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志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7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志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英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刑初7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秋屏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明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