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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宋小兵诉四川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兵,四川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788号原告:宋小兵,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充县占山乡。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茂晖,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兵诉被告四川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小兵负担。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