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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金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区会城金禧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02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区会城金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4。经营者:温爱珍。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会城金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53237号、第1792324号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合共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1967年6月1日成立的企业法人,改制后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原告是第53237号、第1792324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第53237号商标为“三角牌+三角图形+TRIANGLE”,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第1792324号商标为“三角牌”中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有效期为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原告上述两��注册商标经过50多年的连续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作为上述商标的所有人,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该商标均应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对原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与经济损失。经查,被告新会区会城金禧商店于2017年3月6日经核准注销。本院认为,被告新会区会城金禧商店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核准注销,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以涉讼侵权人新会区会城金禧商店为被告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津晃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邝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