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殷雪根与顾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雪根,顾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5673号原告:殷雪根,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建敏,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飙,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殷雪根与被告顾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雪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美、何欢欢、被告顾建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杨小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殷雪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顾建敏归还原告借款225万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顾建敏归还借款205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姚小敏系夫妻关系。姚小敏于2009年1月12日、2月12日、10月31日、11月12日、2010年8月27日、2011年4月29日、2012年2月22日、7月18日各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分别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万元、45万元、50万元、10万元,合计225万元。借款之后,姚小敏仅按照月利率2%支付了部分利息。在原告催讨借款过程中,姚小敏于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从2015年5月起每月归还5万元,并在该年年底还清,但姚小敏并未履行承诺。2016年7月,姚小敏因病去世。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与姚小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撤回2010年8月27日借条所载的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余205万元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被告顾建敏辩称,我认可2009年1月12日借条与2015年4月18日承诺书的真实性。对其余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落款“姚小敏”签字形态和书写习惯与姚小敏的真实签字有明显不同。审理中我对该部分借条申请了司法鉴定,由于原告非法滞留我家迫使我放弃鉴定,请法院依法审查认定。对于本案借款,原告未能提供任何直接交付借款的证据。即使借款真实存在,除第一笔借款外,均未约定利息。从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来看,姚小敏已累计还款1382000元,该款项应作为归还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我对本案借款不知情,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姚小敏的个人债务。另外,本案借款的诉讼时效已过。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落款为“姚小敏”签字的借条7份,落款时间分别为2009年1月12日、2月12日、10月31日、11月12日、2011年4月29日、2012年2月22日、7月18日,分别载明:“今借殷雪根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借期壹年,年息2分,每月人民币6000元正。借钱人:姚小敏”、“今借殷雪根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借期一年。借款人:姚小敏”、“今借殷雪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姚小敏”、“今借殷雪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人:姚小敏”、“今借殷雪根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正。借款人:姚小敏”、“今借殷雪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借款人:姚小敏”、“今借殷雪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姚小敏”。上述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合计为205万元。原告另提供2015年4月18日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所借殷雪根的钱从2015年5月起每月归还5万元正,余款年底前归还。借钱人:姚小敏”。本案审理中被告对2009年10月31日、11月12日、2011年4月29日、2月22日、7月18日5份借条落款“姚小敏”的签名真实性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未按期交纳鉴定费用,鉴定终结。本案审理中原告陈述:姚小敏从2009年1月12日开始向我借款,每次借款都是现金交付,借条都是他拿钱之前就备好的,我交付借款后他把借条给我。承诺书是我去他家催讨借款时他写给我的。上述前四笔借款合计100万元的资金源自2008年我家在木渎镇的房屋拆迁(苏州轻轨1号线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出售款,当时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583666元,出售一套拆迁安置房得款48万元。之后的几笔借款资金大部分都是从亲戚那借的。除了上述七笔借款,姚小敏在2010年8月27日还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向我借款20万元,因落款处无姚小敏签字,本案中暂不予主张。最后一笔借款当时姚小敏说很快就能归还,所以没有支付利息,其余六笔借款均书面(第一笔借款)或者口头约定月息2分。事实上姚小敏在借款后基本上一直按照月息2%规律性地支付利息至2013年8月30日。原告为此提供了轻轨一号线拆迁奖金补贴等领取单、木渎镇拆迁户安居房屋安置协议书、现金支票存根、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8月27日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为证。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姚小敏与被告(包括通过姚霁玲、陈红珍)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4月12日、5月12日、6月18日、7月12日、8月12日、9月11日、10月12日、11月12日、12月11日、2011年1月12日、3月12日、4月12日、5月12日、5月28日、6月11日、6月30日、7月12日、7月29日、8月12日、8月29日、9月12日、9月29日、10月12日、10月29日、11月11日、11月29日、12月12日、12月29日、2012年1月12日、1月20日、2月11日、2月29日、3月12日、3月22日、3月29日、4月12日、4月22日、4月28日、5月11日、5月22日、5月28日、6月12日、6月25日、6月29日、7月12日、7月28日、8月11日、8月22日、8月29日、9月12日、9月22日、9月29日、10月11日、10月22日、10月29日、11月12日、11月22日、11月29日、12月12日、12月24日、12月31日、2013年1月19日、1月24日、1月30日、3月6日、3月12日、3月22日、3月29日、4月13日、4月25日、5月2日、5月14日、5月23日、6月3日、6月22日、7月3日、7月22日、7月30日、8月26日、8月30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43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24000元、1万元、9000元、34000元、9000元、34000元、9000元、34000元、9000元,合计1382000元。对此原告陈述:姚小敏开始均是按照月息2分以现金方式向我支付利息,从2010年3月12日开始其向我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支付利息,2010年3月12日至8月12日的六笔2万元是针对2009年1月12日、2月12日、10月31日、11月12日四笔合计100万元借款的利息,后来姚小敏在2010年8月27日又向我借款20万元,所以月息变成了24000元,2011年5月28日之后的9000元付款均是姚小敏支付2011年4月29日45万元借款的利息,2012年3月22日之后的1万元付款均是姚小敏支付2012年2月22日50万元借款的利息,此后姚小敏支付相应利息至2013年8月30日,这些利息支付情况也可佐证姚小敏借款的事实。另查明:姚小敏与被告顾建敏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姚小敏于2016年7月15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借条、承诺书、轻轨一号线拆迁奖金补贴等领取单、木渎镇拆迁户安居房屋安置协议书、现金支票存根、房屋买卖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结婚登记申请书、户表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顾建敏辩称原告殷雪根未提供交付借款的直接证据,并申请对2009年10月31日、11月12日、2011年4月29日、2月22日、7月18日5份借条落款“姚小敏”的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但未按期交纳鉴定费用,结合借款后姚小敏与被告向原告定期支付相应款项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原告提供的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本案7份借条的真实性以及相应借款已实际发生予以确认。原告殷雪根与姚小敏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利息问题,姚小敏及被告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陆续向原告支付合计1382000元,原告主张系姚小敏根据双方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从支付时间、支付数额以及相应变化等情况来看,基本上是每月按照月利率2%规律性地支付相应借款的利息,本院认定原告与姚小敏之间就本案每笔借款存在月利率2%的约定,该1382000元系姚小敏向原告支付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主张抵扣借款本金,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姚小敏于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还款,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于2016年8月向本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借款发生在姚小敏与被告顾建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于姚小敏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与姚小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姚小敏已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对205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殷雪根借款20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被告顾建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吴华周代理审判员 任 彦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羊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