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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立和诉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和,韩奎生,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574号原告:孙立和,住舒兰市。被告:韩奎生,住舒兰市。被告:李敏,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和诉被告韩奎生、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