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永玲与訾东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玲,訾东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465号原告:田永玲,女,1974年8月2日出生。被告:訾东亮,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原告田永玲与被告訾东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田永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田永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