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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永玲与訾东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玲,訾东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465号原告:田永玲,女,1974年8月2日出生。被告:訾东亮,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原告田永玲与被告訾东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田永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田永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