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2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闫海岭、秦翠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海岭,秦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20035号申请人:闫海岭,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委托代理人:XX平,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翠英,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闫海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翠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庆道静安里x-x-x号房屋。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前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海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翠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庆道静安里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淳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