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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包宝娜、程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宝娜,程洪福,吕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宝娜,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洪福,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吕子波,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包宝娜因与被上诉人程洪福、原审被告吕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包宝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包宝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桦代理审判员  盛伟代理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