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肖利平与尹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利平,尹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500号原告:肖利平,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尹忠诚,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肖利平诉被告尹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肖利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利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利平负担。审 判 长 肖云宾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人民陪审员 蒋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一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