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肖利平与尹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利平,尹忠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500号原告:肖利平,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尹忠诚,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肖利平诉被告尹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肖利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利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利平负担。审 判 长  肖云宾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人民陪审员  蒋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一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