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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第471号原告:王辉,男,1986年12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美香,衡阳市蒸湘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赵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付 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