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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蒋冲、湖南同舟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沙同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冲,湖南同舟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同旺酒业有限公司,张世林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016号原告:蒋冲,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同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刘家冲99号。法定代表人:黄星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同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欧家湾社区24栋602房。法定代表人:张世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张世林,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红星村欧家湾组。原告蒋冲、湖南同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同旺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世林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蒋冲、湖南同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冲、湖南同舟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冲、湖南同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30元,由原告蒋冲、湖南同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