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祝素伟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66号起诉人祝素伟,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2017年4月7日,本院收到祝素伟的起诉状,诉称因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城关分局)核准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后,对该公司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缺乏监管,致使起诉人在2016年8月被该公司虚拟电子盘的非法经营骗取了100000元。起诉人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其作为城关分局的上级部门,履行对城关分局工作的监管职责。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对起诉人举报投诉的要求给予回复。故请求确认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及公开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并提出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起诉人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城关分局在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审核注册、及对该公司法人追责的工作中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举报行为。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城关分局的监管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起诉人对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要求公开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信息等内容的请求,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祝素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郝伟丽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