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彭克彬与王福明重庆市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克彬,王福明,重庆市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722号原告彭克彬,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794-9。法定代表人段荣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克彬与被告王福明、重庆市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卖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克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克彬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彭克彬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银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