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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穆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穆晓林,洱源县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漾濞怡和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宾川县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大理涵轩海东开发有限公司,漾濞沃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弥渡涵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沃土贸易有限公司,刘刚,大理市新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恒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相,大理苍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晓林,女,白族,1960年10月31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泉,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洱源县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洱源县洱源右所镇梅和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漾濞怡和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漾濞县漾濞县城北片区苍山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秀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海东镇(大理高级技工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宾川县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宾川县鸡足山镇上沧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涵轩海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海东技师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漾濞沃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漾濞县苍山西镇城北区苍山中路3号涵苑小区**栋。法定代表人:赵海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弥渡涵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富源酒店*楼)。法定代表人:何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市沃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西屏路阳光保险旁。法定代表人:李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市新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建设路**号广发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马云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晓林、洱源县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漾濞怡和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宾川县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大理涵轩海东开发有限公司、漾濞沃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弥渡涵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沃土贸易有限公司、刘刚、大理市新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出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本案上诉费,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费减、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汤莉婷审判员 郭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