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朱红娥、孙阿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朱红娥,孙阿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402号原告:李海燕,女,1983年02月08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保,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朱红娥,女,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孙阿元,男,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海燕诉被告朱红娥、孙阿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海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案处理本案诉讼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