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军与武汉燕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武汉燕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723号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系张军弟弟。被告:武汉燕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黄璇。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满生,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军与被告武汉燕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张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张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