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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军与武汉燕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武汉燕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723号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系张军弟弟。被告:武汉燕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黄璇。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满生,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军与被告武汉燕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张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张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