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邹四银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邹四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190号原告: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被告:邹四银,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邹四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时称:被告邹四银已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审查,贵院于2017年4月6日已向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送达了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传唤该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早午9时30分参加庭审。因此,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