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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君与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君,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吴君,男。被执行人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体育场十字东北角文化艺术中心大厦9层01号。吴君与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8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户名: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2704010101210000001352,开户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现已保全完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28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