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君与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君,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吴君,男。被执行人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体育场十字东北角文化艺术中心大厦9层01号。吴君与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8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户名: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2704010101210000001352,开户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现已保全完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28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