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兴化市竹泓镇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兰英,兴化市竹泓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兰英,女,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化市竹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竹泓镇。法定代表人黄易飞,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刘兰英因诉兴化市竹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竹泓镇政府)不履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行终字第001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兰英申请再审称,竹泓镇政府指令竹泓中心小学伪造《泰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导致其无法取得遗属补助。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提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内务部、财政部》([64]内人字第41号、[64]财文陈字第102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牺牲或者病故以后,不论其配偶在那个部门工作,其遗属的经常性和临时性生活困难,都应由死者原工作机关给予定期的或者临时的补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本案中,刘兰英丈夫徐祯福生前系竹泓中心小学教师,如刘兰英作为家属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则兴化市教育局是审核机关,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批准机关,竹泓中心小学是发放机关,竹泓镇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经法院释明后,刘兰英仍拒绝变更被告,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刘兰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兰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 霞审判员 李 昕审判员 张松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