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远,陈树阳,陶正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凤阳县府城镇云济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被执行人:孙远,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凤阳县。被执行人:陈树阳,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行政办事人员,住凤阳县。被执行人:陶正高,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教学人员,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远、陈树阳、陶正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