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一启寻衅滋事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25号金一启: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申请解决问题,多次到北京越级非法上访,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