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有与榆树市环城乡四间村双赢水泥管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有,榆树市环城乡四间村双赢水泥管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6号原告:李春有,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环城乡四间村双赢水泥管厂。经营者:赵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有诉被告榆树市环城乡四间村双赢水泥管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退还原告1034元。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