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行初37号原告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