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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618李培与金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金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1618号原告李培,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委托代理人鲁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陈丽,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华兴,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李培诉被告金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培的委托代理人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培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合作伙伴关系,被告于2014年初向其借款20万元,其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告交付20万元的银行本票1份,被告于同日向其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2017年以来,其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金华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李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向被告签发了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本票1份。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原告称其与被告多年前相识,是朋友关系。后其子与被告合伙做包装材料生意。2014年初,被告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其申请银行本票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借款应当返还。原告李培主张被告金华兴向其借款20万元未还,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条及银行凭证为证,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华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培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以此款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金华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喆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