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武松与田科伟、伍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松,田科伟,伍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105号原告:杨武松,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被告:田科伟,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被告:伍宜友,女,1982年1月6日出生。原告杨武松与被告田科伟、伍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武松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松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杨武松负担。审判员 薛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