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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正标与李德民、韦善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标,李德民,韦善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355号原告:吴正标,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江明,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雪梅,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民(曾用名:李雨峰),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被告:韦善智,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原告吴正标诉被告李德民、李德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正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正标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