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西瑞邦环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龄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瑞邦环材科技有限公司,李岭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399-1号原告:山西瑞邦环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城。法定代表人:王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华,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岭阔,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原告山西瑞邦环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龄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龄阔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自强审 判 员 张鹏伟人民陪审员 柴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海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