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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志平与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平,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25号原告:赵志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被告: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卓资县巴音锡勒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泽江,职务董事长。原告赵志平诉被告卓资山锦盛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平撤回对被告卓资山锦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平负担。审判员  李振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