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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龚娟与全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娟,全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05民初4073号原告:龚娟,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全昌,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娟与被告全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妮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