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龚娟与全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娟,全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05民初4073号原告:龚娟,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全昌,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娟与被告全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妮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