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界山、葛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界山,葛秋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刘界山,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葛秋芳,女,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焕炎,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刘界山与被执行人葛秋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