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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190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齐小芳与被告李慧杰、石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芳,李慧杰,石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190之1号原告齐小芳,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李慧杰,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石婧,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芳与被告李慧杰、石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慧杰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并以原告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慧杰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大道龙湖紫都城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齐小芳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李慧杰、齐小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李慧杰、齐小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李慧杰、齐小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李慧杰、齐小芳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李慧杰、齐小芳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