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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爱华与孙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华,孙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421号原告:郑爱华,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孙敦杰,男,1965年7月8日,汉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原告郑爱华与被告孙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孙敦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