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爱华与孙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华,孙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421号原告:郑爱华,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孙敦杰,男,1965年7月8日,汉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原告郑爱华与被告孙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孙敦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