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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段德峰与马琳超、曲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峰,马琳超,曲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14号利害关系人刘东生,男,汉族,无职业,1964年4月24日生,住江源区。申请人段德峰,1964年4月24日生。被执行人马琳超。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曲鑫。身份证号×××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德峰与被执行人马琳超、曲鑫民间借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刘东生对本院(2017)吉060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刘东生称:我在江源区法院起诉马琳超、蒋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源区法院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吉0605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马琳超在邮政储蓄银行白山市鸿翔支行的工资40000.00元。2017年3月初,江源区法院告知我,浑江区法院到白山市水务局将马琳超的工资予以冻结,并每月扣划到浑江区法院。我认为我冻结马琳超在先,浑江区法院冻结在后,浑江区法院应属轮候冻结,不应将马琳超的工资划到浑江区法院。本院查明:刘东生在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马琳超、蒋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吉0605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马琳超在邮政储蓄银行白山市鸿翔支行的工资卡40000.00元。2017年2月2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德峰与被执行人马琳超、曲鑫民间借贷一案中,作出(2017)吉060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在马琳超的所在单位白山市水务局下设的白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站将马琳超的工资予以每月冻结2800.00元,冻足35000.00元止。现刘东生认为本院(2017)吉060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应轮候冻结,提出异议,形成本案。本院认为,本院与江源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执行标的都是马琳超的工资,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先对马琳超的工资银行卡帐户予以冻结,马琳超的工资应由刘东生优先执行,后本院在2017年2月21日对马琳超所在单位白山市水务局下设的白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站下发执行裁定将马琳超的工资予以冻结,本院执行措施并不适当,利害关系人刘东生的异议理由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张振良审判员  孙中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