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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廷臣与王盘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臣,王盘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394号原告高廷臣,男,196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盘仓,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生,住商水县。原告高廷臣诉被告王盘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廷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冬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