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廷臣与王盘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臣,王盘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394号原告高廷臣,男,196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盘仓,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生,住商水县。原告高廷臣诉被告王盘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廷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冬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