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瞿金芬与张惠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金芬,张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瞿金芬,女,回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被执行人:张惠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原面粉厂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瞿金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惠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2年6月17日作出(2013)阜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提起申请,本院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76元,未付执行标的6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3)阜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相逢审 判 员 翟光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