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6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吕福寿与王羚人、丁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福寿,王羚人,丁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福寿,男,194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王羚人,女,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丁珠峰,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吕福寿与王羚人、丁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羚人、丁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吕福寿借款人民币197000元并支付利息13243.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0元,由王羚人、丁珠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发现另案对被执行人王羚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仍未履行。被执行人丁珠峰下落不明。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12363.1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