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337号原告:张某。住静宁县。被告:姚某。住静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彦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