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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337号原告:张某。住静宁县。被告:姚某。住静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彦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