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231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孔某,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吴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吴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彩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