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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231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孔某,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吴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吴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彩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