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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与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34号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拥军。委托代理人赵瑞山,男,系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裴学邦,男,系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易小刚。委托代理人柏玉,女,系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原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波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方 超代理书记员  方 超 来自